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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保“生死险” 老总竟成受益人

2008-01-01 21:57:54  作者:廖鹰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30  文字大小:【】【】【


    公司总经理为属下35名员工投保“生死两全险”,受益人竟填上了自己的名字。由于此举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合同属无效。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返还保费和相应利息。

  老总为35员工买保险

  1998年12月,深圳市一家信息通讯公司总经理刘某(化姓)与保险公司签署了35份保险单,为黎某等35名员工投保“生死两全险”:约定投保人和期满生存受益人为刘某,被保险人为黎某等人,保险费为人民币8000至1.7万元不等,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仍健在,则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现金价值给刘某;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件身故,则保险公司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配偶。
  公司认为老总滥用权力


  5年期已过,正当保险公司正着手调查情况,准备将保险费一一退回给已离开原公司的刘某时,信息通讯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他们认为,因刘某对员工不具有保险利益,员工对投保“生死两全险”不知情也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任由刘某用国有资产为员工投生死两全保险,并指定刘某为35份保险单的生存受益人,存在过错;鉴于保险期限已届满,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返还信息通讯公司保险费本金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未得员工同意合同无效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日前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人寿保险单是否有效。《保险法》中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法院调查发现,保险合同签订时,众员工并未同意。在法官的促成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人寿保险单无效,被投保员工不享有任何权利,保险公司返还信息通讯公司保险费及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廖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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