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3年12月,李先生给妻子王女士投保了一个两全保险,并约定出差在外的王女士当晚返回签署投保单,代理人第二天来取,但王女士因故没能及时返回。为了第二天代理人能够及时为其办理保险,李先生就代替妻子王女士签署了投保单。一周后,王女士觉得仅一个寿险产品保障不够全面,希望再增加一个综合个人意外险。代理人为其办理合同变更时,发现签名与留存于公司的签名样本不相符。代理人与李先生联系后,才得知代签名的事,于是立刻请王女士亲笔签署了一份专用声明书并办理了签名变更,追认保险合同的各项告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了。
专家解析:此案例中幸运的是,公司很快就发现并解决了代签名问题,否则客户将可能完全无法得到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不仅需要考虑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及其对保险金额的认可。而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亲笔签名,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之最直接有效的证据,否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极容易引起纠纷。
所以,投保保险时,一定注意需要本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即使夫妻间也不能代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