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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高校的大学新生魏某某在家中洗澡时猝死,死因不明。就赔偿责任问题,死者家属与泰康人寿保险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闹上了法庭。日前,台江法院一审判令该公司应支付2万元保险理赔金。
2003年9月24日,考上大学不久的魏某某即参加了“泰康”与该校签订的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疾病住院医疗保险。12月9日,魏某某在福州家中洗澡时死亡。经医院抢救,诊断为“于洗澡时突发昏迷后由家属报120收入院。血压测不到,双瞳孔散大,对光消失,呼吸停止,心音听不到,颜面及四肢发青,拟猝死。”
次日上午,魏所在大学有关领导及其亲属将魏某某死亡的事件通知了“泰康”,并与该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就保险理赔事宜进行协商。“泰康”工作人员经研究后没有到场处理,决定先由魏某某的家属处理后事,而后再由受益人提供相关文件办理理赔手续。当日下午,魏的遗体被安葬。
此后,魏某某的亲属要求“泰康”理赔。但“泰康”却认为,魏某某不是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因而不属于理赔范围。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死后,其亲属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泰康”。该公司工作人员理应负有协助、指导作为普通人的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的义务,但他们对与其接洽的死者家属及学校领导的陈述却导致对方产生“泰康”已确认魏的死亡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的认知。由于被告在魏死亡后,未及时进行尸检或要求魏的家属保全遗体以备尸检,致使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对此,被告负有过错。诉讼中,被告提出魏某某不是因意外伤害致死,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福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