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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直击: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2008-01-01 21:41:48  作者:廖鹰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30  文字大小:【】【】【
关键字: 梅州保险

转贴自:中国证券报

    2006年7月,王某就价值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一年,当时投保金额为80万元,但并没对具体补偿方式进行约定。2006年12月,由于意外失火,王某家财产遭受损失,被核定为40万元,王某就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王某的赔偿要求中,认为其投保金额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40万元,因此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全额给予赔付。而保险公司认为,王某在投保之初就是不足额保险,按照不足额保险的一般处理办法,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即40万元的4/5(80/100),应该是32万元。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什么是不足额保险合同呢?这和一般所谓足额保险合同又有什么关系呢?在具体的保险业务中有时怎样来处理不足额保险合同呢?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又能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即可获得充分的保障,如果发生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其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家财保险合同一般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在投保财产险时,保户应当尽量保全保足。保全,指投保主险的同时,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附加险;保足,指按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相当的保险金额。

    再者,倘若保险人在条款或合同特约中对赔偿方式依然未作明确的规定,那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最好主动提出,与对方作出相关的约定,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种家庭财产的不足额保险一般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而作为一般的投保人来讲,进行不足额投保时,最好与保险公司约定出险时的赔偿方式,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廖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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