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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误解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

2008-01-01 21:36:33  作者:廖鹰  来源:转载  浏览次数:77  文字大小:【】【】【
关键字: 梅州保险

转贴自:证券日报

    今年8月份,车主吴先生驾驶奥迪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捷达车相撞,奥迪车损1800元,捷达车损300元,交警判定吴先生无责,捷达车负全部责任,吴先生及时向其投保交强险的 保险公司报了案.

  事故处理完毕后,吴先生向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无责任财产损失原则赔给吴先生三者捷达车损失300元的20%,即60元,吴先生领到赔款后,一脸困惑,究竟该得到多少赔偿呢?

  案例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是指在无责任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实际损失赔偿,还是指按实际损失的20%计算后,再按是否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呢?专家提示

  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依据此条,在本案中捷达车的损失300元,小于无责任财产险损失的赔偿限额(400元),保险公司应该按实际损失赔偿,即赔偿吴先生保险事故赔款300元,而不是60元.

  专家还指出,在本案中,如果捷达车的损失超过财产险无责任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保险公司按赔偿限额(400元)赔付,超过无责任赔偿限额的部份,保险公司及吴先生均不予赔偿,如捷达车投保商业车损险,由其投保的商业险公司负责赔偿超过限额部份.关于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赔偿原则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责任编辑:廖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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