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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 白法 记者 殷骏)乘客一脚踏地准备下车时,汽车突然启动致其受伤。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因和保险理赔结合在一起,引发一场关于“车外”、“车内”的奇怪之争。
去年9月一天,70多岁的钱老太和孙女一起乘上薛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目的地后,孙女先下车然后转身扶老人下车。就在老人跨下右腿准备出门时,汽车突然启动,致使老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薛某应负全责。而事故车辆已在本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因对赔偿有异议,老人将薛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到白下区法院,索赔1900余元。
不料,这起小事故却引起一场奇怪争论。薛某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他表示,事故发生时,老人已经下车,该起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老人没有下车,事故发生地应在车内,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据悉,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但并未确定此事故是否属该险种理赔范畴。
那么,这起小事故的事发地是车内还是车外?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方的解释。此外,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瞬间,钱老太正准备下车,她的下车意图非常明显,且右腿已在车外,身体重心也移至车外,应属车下人员。所以,该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不久前,白下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