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底,某企业为其全体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时隔不久,该企业职工郭某由于操作升降机不当,造成脚部压伤,共花去医药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1999年5月5日,保险公司作出了赔款19200元的理赔决定。5月12日,当地报纸刊登了这则消息。
原以为,事情到此已经了结,不料却引起了一场风波。
当郭某得知保险公司赔款19200元,而他所在的企业只付给他8000元时,心理极不平衡,与厂方领导大闹了一场。厂方又怪罪保险公司不该未经他们许可将此事公布于众。
一时间,三方的是是非非,谁对谁错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笔赔款应该给谁呢?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一栏清清楚楚地写着:“… 对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须承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赔款应该给厂方,这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厂方该全额还是部分付给郭某?答案应该是全额。
因为,厂方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就是把应由厂方承担的责任风险转稼给了保险公司。假如雇佣合同中标明发生的工作事故由厂方负全责,那厂方就应付给郭某两万元(即保险公司给付的19200元全额赔款,再加上厂方实际拿出的800元),假如雇佣合同中标明发生事故中厂方与事故责任者各负50%的责任,那厂方就应付给郭某一万元,另一万元由郭某自负,保险公司付给厂方的也将不再是19200元,而应是9600元,也就是说,厂方要将9600元赔款全额付给郭某。
鉴于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责任作重点说明,避免雇主们产生“雇员出险还有钱赚”的思想,以维护雇员的利益;第二,要防止雇主与雇员串通合谋,骗取超额赔款;第三,制作赔案时,要请被保险人交验雇佣合同中的事故责任栏;第四,赔案上要加盖厂方印章及事故责任人(伤者)的身份证号和私章;第五,在将赔款转到被保险人账户的同时向事故责任人发函,告知理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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