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基本水平、广泛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
基本水平,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不能过高。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要根据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一个城市具体的筹资比例定多高,应主要以绝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缴得起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准。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
广泛覆盖,是指保障范围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确定广泛覆盖的原则,一是为了保证在不同性质用人单位的职工都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二是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越多,基金的共济能力越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
双方负担,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一是医疗保险筹资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要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是因为国家和用人单位要对职工的健康负责,同时职工个人也要为自己的健康承担责任,职工享受医疗保险要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二是职工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这是为了增强职工的费用意识,通过分担费用使职工合理进行医疗消费,减少浪费。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模式的原则要求。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实行社会统筹是为了建立互助共济的机制,解决大额疾病风险给职工带来的经济负担。建立个人账户是为了解决个人小额医疗费用负担,并通过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的机制,对医疗费用的支出进行控制。同时,对年轻及健康的人群,个人账户有一定的积蓄功能,可以为今后年老患病时积累部分资金,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也可以相对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费用压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