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话你知 (2)简介: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保障劳动者因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本人或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货币形式体现)的一种社会保 ...
align=left>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残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社会保险部门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2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0%为基数计发,残疾退休金每年定期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24、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能否辞退?
(1)劳动合同期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2)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但被保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一次性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
遗嘱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至60个月,一次性发给死者的亲属。
领取遗嘱抚恤金顺序为:(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其他亲属。
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第二顺序亲属不领取,没有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依次类推。
如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失业保险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依法缴纳了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的职工失业后均可享受。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城市户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单证,到指定的银行或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从办好手续的下月起按月发放。
按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年至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间最长为24个月。
(1)不超过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0%的医疗费,随失业保险金按月领取:
(2)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3)患严重疾病,在社会保险部门同意的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4)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前次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不能。
单位为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按规定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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